合肥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计划筹集住房15万套(间)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近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要求,我市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比超30%

根据《意见》,“十四五”期间,我市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超过30%。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占总数量的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政策支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合肥市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同时,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王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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