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毕业三年内人才首次买新房补贴全额契税

9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全面落实郑州市住房保障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并明确以下措施:



【资料图】

一、实施购房补贴。毕业3年内来区就业创业的青年人才,在我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网签后3个月内完成契税缴纳的,在符合郑州市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享受原有青年人才购房补贴基础上,由区财政再按照已缴契税100%的比例给予购房契税补贴。以上青年人才之外人员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50%的比例给予购房契税补贴。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二孩家庭2万元补贴、三孩家庭3万元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24年3月31日。


二、支持重点企业人才购房。对于在规定时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重点企业员工发放奖补资金。购房奖补名额由管委会根据企业贡献、人才规模、员工购房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人才标准由企业自定,具体名额分配由企业自行组织。奖补标准:每套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一次性向购房人发放3万元货币补贴,网签1年后,再额外给予每套房屋每年1万元,连续补贴三年,合计3万元的财政贴息。符合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各类人才,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选择购房补贴方式。选择重点企业人才购房奖补的,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政策。


三、支持团购或定向开发商品住房。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企业通过集中团购商品住房,或委托开发企业定向开发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对团购和定向开发项目,参照我区《关于支持重点产业等单位人才集中购房的若干措施》有关政策享受奖补资金,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再通过多种形式予以额外优惠。


四、做好金融信贷支持。对已结清住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购买住房,享受“首套房”贷款支持政策。棚改安置住房不计入“首套房”。


五、减轻企业开发成本。优化调整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保证金最低可按照出让起始价的20%设定。竞买人可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延长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竞得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对于已缴纳50%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在未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前,可先申请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可申请容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质量安全提前介入监督。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纳入免费帮办、代办服务范围,压缩企业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时间。


六、加快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根据住宅项目建设计划,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公示开竣工时间,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房地产项目“双首席服务官”制度,每个房地产项目,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辖区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分别担任“首席服务官”,及时协调推进项目周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保证与房地产项目同步建成。对成功引进一线商业、酒店、文旅、餐饮品牌的开发企业,每引进一家,自入驻品牌纳税之日起,根据当年经济贡献和纳税额给予开发企业适当、匹配的经济奖励。


七、快速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快速引进一批名校长、名师,以优质的师资队伍成就优质的学校。快速引进国内知名、河南省和郑州市最优质的教育资源落户我区,并结合区域规划科学布局,优先保障成熟区域和重点片区。高起点谋划、高标准建设一批高质量学校,从设计到设施、到师资配备实现“建成即优质”,力争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


八、完善置业配套支持政策。放宽购房业主子女入学条件,现已建成交付小区购房业主凭已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即可享受附近公办中小学划片入学资格,已在区外建立学籍的可申请插班转学到所购房屋小区周边中小学。加快中小学建设进度,2024年7月后购房网签备案的业主与建成交付小区业主享受同等待遇。外地人到航空港区落户和居住的,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医疗保障服务。


九、加强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严格加强开发企业准入审查、预售资金监管、开发项目过程管控、房屋交付验收管理及设立纾困资金等各项管理,切实防止逾期交房和降标减配风险。


十、实施高品质社区行动计划。全区实施建设绿色生态宜居高品质社区行动计划,大幅提升新建居住社区建设品质、管理服务和生活配套水平。支持有实力的开发企业集中连片开发高品质居住社区。支持已取得集中连片土地的开发企业根据高品质居住社区需要,提出修改片区控制性规划意见并按程序优化。编制高品质社区规划设计导则和评价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对达到高品质社区建设标准的项目,按相应标准和建设规模给予奖励补贴。


十一、相关事项。上述政策措施第一款适用于2023年8月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区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时间在规定期限内且确属本政策印发后新购住房)并在网签后3个月内完成契税缴纳的人员。第二款适用时间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有效期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本通知相关政策由航空港实验区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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