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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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印发,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配租管理、费用管理、后期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价格调整以一个周期年为单位,且年租金涨幅不得超过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缴,但不得一次性收缴超过3个月的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根据不同房源类型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时最新发布的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90%。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配租方式。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采取定向配租方式优先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进行租赁;本单位定向配租完成后,若有剩余房源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对象出租。

因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采取定向配租方式的,按照房源需求单位提出申请、运营单位初审、属地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属地区(市)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报批。

面向不特定的保障对象配租,符合条件的个人或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服务平台自行选择房源租赁。


关键词: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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